大祥法院成立“联合调解室”
本报讯 10月24日,大祥法院“联合调解室”在民事审判一庭挂牌成立。该院将与辖区内的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司法所、人民调解所共同对民事纠纷实行“案件分流受理、联合调解”。
联合调解机制是在人民调解、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“三调联动”机制上设立。今年8月,该院与区司法局、公安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《“三调联动”实施方案》,建立了联合调解员通讯录。为进一步缓解当前该院民事纠纷受理量大、办案人手少、容易激发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压力,方便当事人诉讼,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,该院在“三调联动”的机制下设立了“联合调解室”,对民事案件实行“案件分流受理、联合调解”。具体做法是:各司法所、人民调解所对受理的案情复杂、矛盾突出,不宜或不能直接调处,法院有权管辖的民事纠纷,经当事人同意,直接移送至该院联合调解室进入诉讼调解程序;法院在立案审查民事案件时,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优势,对案情简单、当事人同意先由人民调解员或司法调解员调解的,实行预立案登记,在保留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,联合调解室将案件交由当事人所在地、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协商地的司法所、人民调解所的联合调解员先行调解;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,原告可依法申请撤回起诉或由人民法院依协议直接制作调解书,对调解不能的,法院将进入一般诉讼程序;案件审理过程中,对案情复杂、矛盾突出的案件,联合调解室将组织其他的联合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,增强调解效果。 (邓剑波 刘莲 张玲)
联合调解机制是在人民调解、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“三调联动”机制上设立。今年8月,该院与区司法局、公安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《“三调联动”实施方案》,建立了联合调解员通讯录。为进一步缓解当前该院民事纠纷受理量大、办案人手少、容易激发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压力,方便当事人诉讼,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,该院在“三调联动”的机制下设立了“联合调解室”,对民事案件实行“案件分流受理、联合调解”。具体做法是:各司法所、人民调解所对受理的案情复杂、矛盾突出,不宜或不能直接调处,法院有权管辖的民事纠纷,经当事人同意,直接移送至该院联合调解室进入诉讼调解程序;法院在立案审查民事案件时,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优势,对案情简单、当事人同意先由人民调解员或司法调解员调解的,实行预立案登记,在保留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,联合调解室将案件交由当事人所在地、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协商地的司法所、人民调解所的联合调解员先行调解;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,原告可依法申请撤回起诉或由人民法院依协议直接制作调解书,对调解不能的,法院将进入一般诉讼程序;案件审理过程中,对案情复杂、矛盾突出的案件,联合调解室将组织其他的联合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,增强调解效果。 (邓剑波 刘莲 张玲)
